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依据遂昌县人民法院《执行裁定书》、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并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注销作废。请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异议书面送达南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。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登记机构将予以注销。
公告开始日期 | 公告结束日期 | 公告年份 | 公告序号 | 权利人 | 坐落 | 它项权证号 | 备注 |
2021/10/20 | 2021/11/9 | 2021 | 11 | 遂昌正弘炭业有限公司 | 妙高镇上江村 | 妙26643、妙26646、妙26644、妙26645 | 依据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协肋执行通知书(2015)丽遂执民字第624号执行遗失注消公告 |